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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申请市筹和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通知

为方便市民简化手续材料,经上级部门研究及商议,现对以个人名义申请公租房的受理材料作如下变更:

自2020年1月31日起,对个人承租的公租房申请人,不需要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单位身份的材料。基余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维持不变。

以单位名义申请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单位身份的材料。

 

特此通知!

 

上海长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