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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批准,《关于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发布。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现就切实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阶段性居住困难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市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组织相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全面领会《实施意见》,统一思想认识,熟悉政策,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调查摸底,科学规划。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实有人口调查等情况及时进行排摸,分析本辖区内常住人口结构和规模,了解需求现状,并结合本区县“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以及产业发展形态、产业和经济园区定位、土地利用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认真制订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在今年10月底之前,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备案。
   三、组建机构,健全机制。各区县政府要抓紧成立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租赁经营管理的运营机构,可以按专业综合设置或分别设置,切实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措、租赁经营等工作。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渠道,帮助区县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成立市级投融资机构和投资实施机构,引导公积金、保险资金、社会资金等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坚持政企分开,形成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四、密切配合,细化政策。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国资、民政、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经济信息化、公安、监察等部门要认真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密切配合,抓紧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供应办法”、“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房设计导则”、“租赁信息平台管理办法”、“承租人户口和居住地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把各项支持政策落到实处。各区县政府要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尽快制订《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做好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各项实施准备工作。
   五、积极扶持,增加投入。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实施计划,加大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源和资金投入力度。按照区县为主、市级配套补充的原则,保证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资金支持。区县政府可对运营机构注入部分资本金,建设用地可采取作价入股(不参与租金收益分配)。有条件的区县可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土地的供应,加大扶持力度,尽快完善“退二进三”土地供应办法,及时启动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一定使用年限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试点。各级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审核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积极推动房源筹措工作。此外,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继续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含经济、科技、产业等园区)利用自用土地发展单位租赁房,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9〕30号)等规定,规范运行和管理。
   六、落实项目,年内试行。各区县政府要尽快确定实施项目;要按照多渠道筹措房源的要求,结合实际条件,通过本辖区内积极挖潜、跨区域项目合作支持等办法,做好房源筹措的安排;要选择几个不同类型的项目,特别是利用中心城区企业“退二进三”用地建设房源,综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房源,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一定使用年限的公共租赁住房等项目,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后,先行试点;要抓紧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年内在筹措、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方面有实质性启动。
   七、明确责任,加强督查。各区县政府是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情况纳入区县政府政绩考核范围。各区县政府要尽快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主管部门和配合单位,做到责任落实到位。《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会同市监察、建设交通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部门和区县,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真正把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落到实处。
   八、聚焦难点,努力创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新生事物。对引导社会机构和资金积极参与、运用市场机制运营发展、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形成有效的租赁退出管理机制等重点难点问题,要发挥集体智慧,努力破解。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聚焦难点,敢于探索、努力创新,扎实开展工作,着力构建长效机制,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各项工作,努力取得明显成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