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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组建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注[2010]377号

各工商分局,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了推动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的组建,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制,市工商局和是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组建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组建办法

  为了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健全本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批转,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组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制订如下办法。
  一、 运营机构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机构是指根据《实施意见》组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在本市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管理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
  二、 运营机构的组建原则
  (一) 公共性原则。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旨在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运营机构以保本微利为营业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功能。
  (二) 市场化原则。运营机构按照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市场化机制运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组建运营机构,鼓励民营企业和民间资金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经营管理。
  (三) 规范化原则。运营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法规以及《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组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类登记手续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三、 运营机构的登记事项
  (一) 企业名称。按照《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根据运营机构具体从事的业务,企业名称可以分别表述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等。
  (二) 经营范围。运营机构的经营范围可以登记为“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租赁经营管理”。
  (三) 组织形式。运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四) 投资者。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运营机构的投资者。
  (五) 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运营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运营机构的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作为出资的非货币出资金额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四、 运营机构的登记流程
  各工商分局依照本市关于公司登记管辖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运营机构的设立登记和经验范围变更登记。
  五、 运营机构的管理
  各工商分局、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宣传,加强协作,共同管理保障运营机构的顺利组建和有效运行。
  六、 其他
  (一)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下发之目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