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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租赁房可向社会供应 对象须符合公租房要求

来源: 东方早报(上海)

  单位建租赁房可向社会供应
  首先应满足自身需求 供应对象须符合公租房要求 水电煤收费将统一标准
  “十二五”期间,上海单位建设的租赁房在满足自身需求后,原则上可以向社会供应。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昨日透露了这一信息。
  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表示,目前,单位建设的租赁房一般用于满足大型单位或产业园区职工家庭、高层管理人员、引进技术人才等多元居住需求,产权必须是大产权,不能化小为单元住宅产权,这就意味着其不能买卖,但可以向租凭市场供应,但是供应的对象也是要符合公租房的申请对象。
  这些租赁房除了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而为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经济、科技、产业园区等利用自用土地发展单位租赁房,政府也将对水电煤等收费统一标准。“过去企业也在建,但是国家的政策不明确,现在政府在支持,就把这些政策全部统一。”刘海生说。
  2009年9月6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6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公布,意见明确,本市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他单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者以旧建筑拆除重建、改建的方式建设单位租赁房,提供给本单位职工或园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短期租住。
  据了解,目前张江、宝山、闵行和金山都已建设了租赁房形式的人才公寓。从目前供应情况看,单位建设的租赁房很受职工欢迎,还没有发现多余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