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中的主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地在长宁区的本市常住户口(不含本市公共户口)
1、 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
2、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3、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 障住房、本市市筹及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
(二)、本市常住户口(含本市公共户口、集体户口)
1、 与注册在长宁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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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3、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本市市筹及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
(三)、非上海市常住户口
1、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
2、与注册在长宁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
3、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4、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本市市筹及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
(四)、单位集体承租的,应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单身人士或家庭入住。
1、 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
2、与注册在长宁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
3、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4、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本市市筹及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
* 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一人为主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