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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上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供应长宁区申请须知

 

一、申请条件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中的主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单位集体承租的,应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单身人士或家庭入住。

(一)、户籍地在长宁区的本市常住户口

申请条件

1、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2、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二)、工作地在长宁区的本市常住户口

申请条件

   1、与长宁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2、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三)非上海市常住户口

申请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并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

   2、与长宁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四)单位承租

申请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

   2、与长宁区就业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 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一人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范围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范围内。

 

二、申请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根据审核的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

基本所需材料上海市常住户口人员非上海市常住户口人员备注
单身申请家庭申请单身申请家庭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    √     √     1、申请表不支持网站打印/复印版本
    2、需敲正本公章
    3、水笔填写,不能涂改
身份证√     √    √     √     
户籍证明√     √     


居住证/临时居住证

√     √     
婚姻状况证明√     √     √     √     
子女出生证明
√     
√     
房地产权证√    √    √    √     
租用公房凭证√     √     


劳动合同√     √     √    √    
社保缴费证明

√     √     
工商营业执照√     √     √     √     复印件+正本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     √     √     √     单位承租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
    复印件+正本公章

*在沪五年内房屋买卖或房产动迁需提供相应材料

(1)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该材料不支持网站打印/复印版本,加盖正本公章)

(2)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出示原件)

(3)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的本市户口薄复印件(出示原件,需要复印全部文字页)

     携带子女家庭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4)  主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的本市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出示原件)

办理居住证之前持有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出示原件)

(5)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地方开具相关证明收取原件)

(6)  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主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

    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可提供在职证明原件

(8)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主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的社保缴费证明(需去社保中心开具,网上打印无效)

(9)  所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正本公章),所需单位长宁区办公地证明。政府公务人员或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正本公章)

  注: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为集体户籍需提供户籍地派出具相关户籍证明原件或者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出示原件)。

 

三、供应标准

(一)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单人宿舍或者一居室;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二居室。
(二)经过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单身人士,可以自愿组合,承租一套二居室或三居室;具体办法由项目运营机构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三)家庭可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四)单位集体承租的,承租单身宿舍,应安排一名单身人士入住;承租一居室,应安排一名单身人士或一个家庭入住;承租二居室,既可安排一名单身人士或一个家庭入住,也可拆套安排入住。拆套安排入住的,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四、申请方式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向长宁区的公租房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单位汇总申请材料后,集中提交给我公司进行集中申请。

申请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462号 (靠近天山路)

咨询电话:021-6233 1717 转101、105     网址:  www.shcngz.com

咨询、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6:30 周六 8:30-11:30(国定节假日及周日除外)

 * 温馨提示 *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在公租房申请地领取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地点:居住地所在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社保缴费证明办理地点: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单身证明办理地点: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上海市长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市筹材料样板.zip